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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布市区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2018-03-26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日前,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市区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为市区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30378元/年(2532元/月);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户籍或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
  3.申请人自毕业当月起未满5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并正常连续缴存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租金标准参照区域周边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确定。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持有就业地居住证;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时,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满1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18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私有住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审核程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