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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精神,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本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5日

 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7〕82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逐步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盘活社会存量房源,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支持对象及范围
  设立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具体奖补对象和范围为: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其住房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且住房出租行为已依法纳税。
  三、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出租自筹住房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0元。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二)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出租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元。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三)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补助按照每年在租赁监管平台出租备案的面积进行计算,租赁合同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以上奖补政策,同一套住房不重复享受。
  四、兑付流程
  (一)市房产局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住房租赁专项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市房产局组织开展专项奖补资金审核工作,并对申请人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房产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奖补资金下达至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拨付申请人。
  五、附则
  (一)申请专项奖补资金的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相关记录纳入合肥市信用平台,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本规定由市房产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各县(市)可另行制定政策或参照执行